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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) 大客車駕駛訓練班 第第 01期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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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代碼 :
課程名稱 : 大客車駕駛訓練班
訓練費用 : 學員負擔 : 4800
政府負擔 : 20200
訓練單位 : 彰化縣商業會
訓練時數 : 65.00小時
訓練位置 : 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縣埤頭鄉文化路145號
訓練時段 : 日間(上午或下午)
連絡電話 : 04-7222601
訓練日期 : 2024/09/18 ~ 2024/10/31
聯絡窗口 : 趙小姐
報名日期 : 2024/04/24 10:00:00 ~ 2024/09/09 20:00:00
甄試日期 : 2024/09/12
訓練概要 :
甄試方式筆試/口試
筆試說明筆試前: 1.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,未符資格者,不得參加筆試。 2.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,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 格之切結書,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,未出示證明文件,視同放棄參訓資格。 3.筆試階段:設置二名(含)以上監考人員,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,視為缺考;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,不得參加口試。
口試說明口試階段: 1.依筆試測驗完成先後,依序參加口試。 2.口試前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後,由廠商、大貨車教師、本會教育委員與本會主管所辦理的適訓口試,藉由面試過程中了解學員參訓歷史、近半年求職歷程、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,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。
其他說明錄訓通知方式 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,以函文、電子郵件、傳真或親送,將ITS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本府核定。本府核定後單位將以郵寄、簡訊或單位臉書、商會Line@通知參加 甄試人員之甄試結果,內容應包含錄取決定、最低錄取分數、筆試試題及答案之公告方式、錄取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、試題疑義、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。
錄訓說明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,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,筆試加口試總 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。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、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、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,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,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,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,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,視同放棄加分資格;訓練單位依筆試、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,依序錄訓,如總成績同分者,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,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,一律不予錄訓。
課程內容 :
大綱 1.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(4小時):大客車業、遊覽車業的就業市場趨勢
2. 勞工安全與職業災害預防(2小時):勞工在職場工作中的安全注意與職業災害的預防
3. 性別平等教育(3小時):介紹工作職場的性別平等
4. 服務態度與求職技巧與(2小時):工作職場服務態度、履歷表撰寫、面試技巧與服裝儀容
5. 資通訊科技(4小時):1.資通訊發展趨勢 2.AI 發展與車用科技 3.數位工具與手機應用 4.資訊安全管理
6. 駕駛道德(2小時):1.道德的涵義與內容 2.什麼是駕駛道德 3.講求駕駛道的目的 4.駕駛人經常違犯之不 道德行為 5.如何建立正確駕駛道德的觀念 6.駕駛人表現駕 駛道德的積極作法
7. 急救常識(1小時):1.隨車攜帶急救箱 2.處理肇事傷害急救要則 3.移動傷患 4.各類傷害與急 救方法
8. 駕駛原理與方 法(3小時):1.基礎學習及正確駕駛 2. 機件操作及平穩駕駛
9. 肇事預防與處理(4小時):1.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原因 2.肇事預防3.肇事處理
10. 道路交通管理法規(7小時):1.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2.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11. 車輛構造及修護常識(6小時):1.汽車的基本構造 2.引擎作用原理 3.汽車底盤、煞車系統 4.汽 車電系 5.燃料系統 6.起動系統 7.充電系統 8.點火系統
12. 車輛構造及修護常識實習(2小時):車輛構造及修護常識實習
13. 大客車基本駕駛(1小時):認識大客車
14. 大客車基本駕駛(2小時):行駛前檢查車輛及動作
15. 大客車基本駕駛(2小時):排檔與剎車
16. 大客車基本駕駛(2小時):起步與轉彎視野死角
17. 大客車基本駕駛(1小時):大客車倒車注意事項
18. 大客車應用駕駛(2小時):倒車入庫
19. 大客車應用駕駛(2小時):路邊停車
20. 大客車應用駕駛(3小時):曲線進退
21. 大客車應用駕駛(2小時):曲巷調頭
22. 大客車應用駕駛(1小時):通過狹橋與鐵路平交道
23. 大客車應用駕駛(2小時):上下坡道剎車與檔位應用
24. 大客車應用駕駛(5小時):綜合練習
年 齡 : 15歲以上即可
學 歷 : 詳招生簡章
兵 役 : 詳招生簡章
其他條件 : 詳招生簡章
待推介單 : 甄選錄訓(詳招生簡章或其他說明)
自行報名 : 一、報名以台灣就業通網頁為正式報名。
二、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報名:
(一)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。
(二)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,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。
(三)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,且其離、退訓日(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)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。
(四)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,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(含中途離、退訓,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)。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,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、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。
甄試方式 : 筆試,口試
權益說明 : 職前訓練各項身分別參訓權益說明:
一、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
(一)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:
1.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
2.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
(二)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:
1.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
2.中高齡之失業者
3.身心障礙之失業者
4.原住民之失業者
5.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6.長期失業者
7.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
8.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
9.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
(三)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:
1.新住民之失業者
2.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
3.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
4.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
5.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
6.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
7.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
8.自立少年之失業者
9.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,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
10.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
11.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
※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,如加保於職業工會、農會或漁會,得以「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」切結確實無工作,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。
※非屬前述各項身分、且參加職業工會、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,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,須自行負擔20%之訓練費用。
二、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
(一)全日制職業訓練,應符合下列條件
1.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。
2.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。
3.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。
4.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。
(二)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
1.非自願離職失業者
(1)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,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「職業訓練推介單」及「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」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,經甄試錄訓後,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。
(2)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-8項所列身分者,應優先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,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,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。
2.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
3.中高齡之失業者(開訓當天需年滿45歲)。
4.身心障礙之失業者
5.原住民之失業者
6.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7.長期失業者
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,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,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。
8.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
9.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
10.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
11.新住民之失業者
三、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始得生效。
其他說明 :
備 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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